向广大网友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7:20:38
近来,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一场轰轰烈烈的打拐行动。我遇到一个法律事例,是这样的:一叫张男的村民有几个女儿,其妻没生到儿子,张男通过中间人介绍花费近两万元领养费从李女爸爸处购得一六、七岁男孩小帅,小帅系李女亲生,小帅左手不能抓东西是残疾儿童,李女全家都不肯要,因小帅系李女在外省务工与男友所生,后其男友抛弃了李女,并未结成婚,李女带小帅回老家后隐瞒曾生育的事实与他人正式结婚了,也自愿不想要小帅。我想问的是,1、张男这样的抚养小帅的行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该怎么办呢??2、小帅在张男家能上到户口吗,怎样上到户口呢,其残疾的身份能否减免社会抚养费呢??3、小帅长成十八岁以后是否有权继承张男家的多少财产呢???4、小帅成人后对张男家会有良心、尽赡养张男及其妻的责任吗????

简要回答一下:

血亲关系下才生产抚养、赡养、继承权利和义务。

而在法律中有两种血亲关系:一种是自然血亲,也就是亲生的,实实在在的血脉相连;另一种是拟制血亲,就是说虽然不是亲生,但法律来做后盾,规定一个和亲生一样的血亲。

而拟制血亲关系,又包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

你提到的问题就涉及收养。但由于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你上面提到的问题,应该是不符合收养的法定条件。(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都不太符合)。《收养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所以,上面张男“收养”小帅是不合法的!如果收养不合法,那就谈不上赡养或继承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