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切想知道一个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37:06
近来,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一场轰轰烈烈的打拐行动。我遇到一个法律事例,是这样的:一叫张男的村民有几个女儿,其妻没生到儿子,张男通过中间人介绍花费近两万元领养费从李女爸爸处购得一六、七岁男孩小帅,小帅系李女亲生,小帅左手不能抓东西是残疾儿童,李女全家都不肯要,因小帅系李女在外省务工与男友所生,后其男友抛弃了李女,并未结成婚,李女带小帅回老家后隐瞒曾生育的事实与他人正式结婚了,也自愿不想要小帅。我想问的是,1、张男这样的抚养小帅的行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该怎么办呢??2、小帅在张男家能上到户口吗,怎样上到户口呢,其残疾的身份能否减免社会抚养费呢??3、小帅长成十八岁以后是否有权继承张男家的多少财产呢???4、小帅成人后对张男家会有良心、尽赡养张男及其妻的责任吗????

1、张男对小帅的收养并不合法。根据我国的《收养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只有成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小帅才有资格上张男家的户口。
3、如果小帅和张男家的收养关系已经确立了,就是小帅没有到18周岁,也享有继承的权利。继承权属于一种人身权利当权利人嘎嘎坠地的一刻起就可以享有,就算还是胎儿也享有“特留分”的权利。因此,小帅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
4、根据《收养法》第23条第1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换句话说,张男对小帅有抚养义务,小帅对张男也有扶养义务。 就算日后收养关系解除,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养父母也有补偿请求权。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是任何人都有收养的权利的。~~~不过基于小帅是残疾儿童的因素,应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呵呵~~~小妹刚法律专业毕业,初试牛刀~~~若有不全之处请见谅。

1、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李女爸爸有可能构成犯罪。
此案关键在于李能不能送养。李女有抚养能力,不得送养。搞清这个问题,一切都不成问题了。

李女有抚养的义务,人身不得买卖。
2、不能。不能“收养”。李女有抚养能力,也不得送养。李女必须亲自抚养。可申请残疾认定,有救济金。小孩有权取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