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办企业的开办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7:46:32
今天一天都在百度查开办费,一个说要按新准则执行,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然后分五年调整所得税,不然审计通不过。另一个说要按税法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里分五年分摊,不然年年调整所得税很麻烦?

我好晕,到底要怎么样嘛?
说现在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都一样的同志请看一下面,然后告诉我什么时候税法和会计准则又规定都一样的出处好吗?

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2009/03/20 21:27

六、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新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并未明确。此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长期待摊销费用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上述意见在实务中一直有争议。文件终于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文件实际上是认同了此前的两种方法,并将具体处理的选择权留给了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的开办费计入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月一次性摊销;
发生时
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开始生产经营之月一次性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待摊费用—开办费

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开办费发生时就计入当期损益。
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以上税法扣除和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处理是基本一致的,只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先计入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月一次性摊销,与税法规定并不相脖。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与新税法规定完全一致。

你所述的这个是旧会计准则的旧所得税法的规定。

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除资本化的以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开办费可以一次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无论是会计还是税法,现在都是一次扣除。

不再分期摊销。

现在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都一样,开办费在发生当期一次性入管理费用,当期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