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死刑考虑的唯一情节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0:40:01

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这5种情形分别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1克海洛因=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4000克咖啡因或罂粟壳
  =20克鸦片
  =2克吗啡
  =5克可卡因盐
  =0.05克可卡因碱
  =5克安非他明
  =20克杜冷丁
  =1000克大麻
  =1克苯环派定(致幻剂)
  =10克麦角先二乙胺(致幻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实际上毒品犯罪的涉案数量不是唯一的死刑考量标准,如果其他情节不严重,大部分还是无期,涉及高院的5条,那就是枪毙了

你去问警察呀,你是不是贩毒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