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8: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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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与时俱进,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新的显著成就。
  一、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本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不断地进一步加以完善。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加强立法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这对加强立法,进一步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50多件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认真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听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作为实施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工作监督的制度不断完善。
  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1995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为不断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1991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代表法的实施,对于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序,加强人大组织建设。
  二、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根据宪法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的规定,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