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里的承运人责任到底怎么算?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1:11:54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国际上的规定也是按这个惯例走的。可是我做题的时候有时候却发现有的题给的答案却是应该赔偿!譬如以下这个题,从万国的教材上看到的。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5年10月签订了购买4500公吨化肥的合同,由某航运公司的“NEWSWAY”号将该批货物从美国的新奥尔良港运至大连。“NEWSWAY”号在途中遇小雨,因货舱舱盖不严使部分货物湿损。下列关于货物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
A.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湿损的损失
B.承运人可依海商法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公司应自行承担此项损失
D.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答案竟然是A,请问海商法的规定到底还算不算数?那不是难道题中给的不是船员的管理过失么?

货舱舱盖不严 属于船舶不适货 并非船长或船员的失误 承运人义务中应该有一条 提供适航船舶 船舶同时也应适货 因此 承运人应负责

大哥~这个是争论好久的老问题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
货舱舱盖的是否关严和船舶的航行安全并无直接联系,而对于货物的安全却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船员未关好舱盖属于管货责任而非管船责任,当然要赔偿了。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船东除了免责还有责任限制,赔也赔不了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