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 请教一下问题~!!证券经纪人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0:09:26
本人现是某证券公司经纪人,给公司发展了很多的客户和资金量。公司每个月给我发放佣金提成。
现在公司制订了新合同要与我签,但是里面有一条规定。 “公司可无条件与你解除合约”算不算不合规条款。如果不同意签署,会不会视同你自愿终止劳动合同而终止。签署了的话,公司是不是可以不管任何理由就把我开除啊?
我要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关系到我的岗位和收入啊。请高人指点~!!

原话就是这么说的吗?
可无条件便和你解除?
太不可思议了!
我觉得对你来说很不公平!
现在证券公司都在签合同,你在哪个证券公司啊?怎么可以这样?
对于合同你如果不认同,可以和单位协商,既然你觉得不公平,那你的同事也觉得不公平,一起反映这件事,效果会比较好。
我觉得硬和公司对抗,效果不会特别好,因为毕竟我们是弱势群体,如果公司记恨,对你实行软效应,那么也是吃不消的。
你应该问清楚无条件解除合约,写的明白一点。
既然关系到你的岗位和收入,那更应该圆滑对待,不可凭借一时冲动!
祝你愉快!
不为了要你的分,只为了大家都是经纪人!
你记住,凡是两面考虑,作为领导,他也怕给经纪人签了合同之后,你的消极怠工,所以主动权给自己比较多,公司不希望不开户每月给你提成。所以希望经纪人还是多多开户,为营业部创造效益。所以,不可对公司太过硬的态度,圆滑一些是最明智的选择!

你好,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公司的合同中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条款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该法39条的过错性解除。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该法第40条。
3.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42条。
证券业的朋友,不用解释太多,参见以下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