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问题,求高手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1:47:17
2004年,本人原本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卖给下家。但是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问题产生了纠纷,一直没有交付使用,我也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房款。后本人于2007年申请仲裁庭仲裁,仲裁结果为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2004年房子卖出后,我的下家取得了产权证,并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抵押金额为20万元整,至此导致我虽然赢得官司,但是产权证的权利人无法变更为我的名字。
2004年至今,本人一直居住于这套房子内,如今,我下家欠银行的钱不还了,并且于2008年,也就是仲裁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又去房地局补领了房产证。银行让其还钱,我的下家说没钱,只有凭其名下(其实已不是他的)抵押给银行的房子。
我想请问:1.现在银行有没有权利拍卖这套住房?
2.在仲裁庭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以后,我的下家去房产交易中心补领房产证是否合法?
3.我凭判决书能否阻止法院执行庭的人来强行让我搬离?(这套房产现在是我唯一的一套住房)

1.有
2.合法
3.可以。
实际上你这种事情现实中大量存在,就是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造成的,从理论上来讲,不动产经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也就是说,房子是谁的,对于外人来讲,以产权登记为准,所以银行是无辜的,你也不能拿你和买家的合同来抗辩银行,当初你就应该拿着仲裁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的,既然没有重新变更,那么这个不利后果你自己承担,但是,你可以向原买家追偿,这个难度就大了。

三个答案都是否定的!
出个主意:起诉房产局,要求撤销下家的房权证,理由是下家房权证的取得不合法!

你这处房产还是要再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2004年银行同意贷款给他 银行就是第一债权人,至于后来合同无效什么的,你是第二债权人,在你没有别处居住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让你搬离的,你的判决书是比你产证还重要的证件。

我回去研究下明天再给你答案

仲裁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房管局是不可以给他补证的,产权应该还是你自己的,打房管局的官司,银行无权拍卖你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