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54:17
我公司,工业企业,规模不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绝对小于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这样可以算作“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因此,根据您的表述,贵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人<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如果贵公司是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应当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按20%的税率征收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也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