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看一下这个合同,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2:00:13
情况是这样的。A女和B女代表的一家出版公司签了一份文稿合同,约定A给B写两本书稿,交稿日期是6月30号,两人签合同时并示谋面,合同是通过快递传达。A先签好两份合同并放了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给B,但是至到7月1日才收到B寄回来的合同。这时候已经过了合同上的交稿期限,而且B在合同中即没有附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上也并无公司的公章。 现在想问:

1、这份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2、B打着出版社的名义,但合同上没有公司的公章也没有她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是否属于骗签合同?她是否要负责赔偿?
3、A现在觉得合同有诈,不想交稿。如果B拿着这样只有A身份证的合同,以A违期不交稿为由而索要违约金,A女是否违反合同,要向其赔偿?

我很急啊,请朋友们尽快回答问题,给我个意见。
做为A方,现在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请懂法的朋友给我专业的回答

双方的约定有点问题,既然不是当面签字,合同中的交稿日期应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多长时间,而不是现在的一个确定的时间。
至于你现在表述的情况,A应该有证据证明A寄出合同和收到合同的时间,合同的生效时间应以A收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既然合同生效时已过了合同中约定的交稿时间,那这个约定的交稿时间就没有意义了,双方应重新协商,A并不受这个时间的限制。

关于B的身份,如果合同是以出版这的名义与A签订的,A有权要求出版社盖章,否则在没有特殊约定,且B确实有出版社的授权的情况下,合同无效。

综合以上两点,可与B中出版社直接交涉,需要的话,找专业律师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