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和劳动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4:35:31
我从06年底在这家公司工作,开始的时候签了一个试用期的合同,后来一直到现在都没签定过劳动合同.还有在这期间,公司也没有给我上任何形式的保险.现在我想辞职,并且索要赔偿,公司到底应该给我怎么样的补偿.具体这方面不是很明白,希望大家给我个明白的解释.

广东胡律师:

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予你以下赔偿:

1、从06年底工作至今2年6个月折算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齐你2年6个月的社保;

3、08年元旦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你好:

1、劳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2、对方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工资。因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长达1年以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可以得到补偿,因为对方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5、总结: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的期限从06年底算,双倍工资从08年开始起算)。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