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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2:03:06
运输专业户伍某拟自办一个饭店,资金不够,遂找另一农民修某商量借款1万元。修某同意借款,但提出要求,让伍某提供担保,伍某即以自己的解放牌汽车作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修某借给伍某1万元,期限6年,月息2.5%。到期不能清偿,修某可以将伍某的汽车变卖,偿还债务。伍某得此款,即开办饭店,但经营不善,不到1年,饭店倒闭。将到还款期限,伍某怕汽车被拍卖时价钱吃亏,便自行联系,将车卖给外地一个体户,得款1.5万元,准备回去就还清欠款,但途中车款全部被盗,无力清偿债务,修某见状,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抵押物变卖受偿。
问:修某的请求合法吗?为什么?

修某的请求是不合法的,因为双方其实是一个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是为了实现债权1万元,而汽车是抵押物并非合同标的物。因此修某仅仅应主张债权,而非追回抵押物。

案例分析题吧,如果是回答应该是:修某的请求是不合法的,因为双方其实是一个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是为了实现债权1万元,而汽车是抵押物并非合同标的物。因此修某仅仅应主张债权,而非追回抵押物。

办理了车辆的抵押登记吗?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合同不成立。
根据你的陈述,应该是没有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所以,没办法要求用抵押物变卖清偿债务。
修某只能起诉要求伍某偿还借款。

从你的叙述中没有看到该抵押合同经过有关机关的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汽车、房产这类财产设置抵押权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登记之后抵押条款方可生效,所以,修只能起诉要求伍偿付欠款,而无法主张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