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誉权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7:12:48
李某是某服装公司的职员,1998年因与公司经理王某不和向公司提出辞呈。王某以李某未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而多次拒绝其辞职。李某认为这只是公司不让其辞职的借口,愤怒之下留下书面辞呈并向同事交待工作后离开。一个月后,该地晚报上登载了李某发表的书面声明,李某在声明中为自己因精神恍惚工作疏忽而发出多份无效的报价单而向各有关单位公开致歉。此声明给李某的生活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给他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他新的工作单位因此而对他的工作能力和精神状态产生怀疑,并取消了对他的升迁任命。经查证此声明是王某借李某的名义编造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李某的不辞而别。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首先,在报纸上刊登的声明应该是由本人去完成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去代替他人做这件事情。对此,该地晚报存在一定的比例的责任。
其次,王某的行为,对于晚报来说,是欺诈,对于李某来说,是侵权。
个人意见,李某应该向晚报和王某一并提出告诉。

本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已经到了诉讼阶段,找好律师打官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