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近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2:57:4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且假冒注册商标,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 为什么?

择一重处。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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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明显是牵连犯啊,这是一道典型的牵连犯考试题,我们考过的。
假冒注册商标,只是为了达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这一目的的一个手段。
还有假冒公章,实施诈骗什么的,都是牵连犯。
吸收犯只有重行为吸收轻形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住行为吸收从行为。
其中第二个要求预备行为和实施行为没有联系,和本体不符,比如计划偷自行车,结果杀了人。
第三个是说类似先为胁从犯,后为主犯,吸收为主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