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案援引国务院条例 我方败诉 但是特区内制定的条例优先适用 则我方胜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1:31:08
怎么样 解决这样的一个冲突 有没有理论上的观点 着急!!!

经济特区不是特别行政区。

经济特区市的立法权限相当于省级、其对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由法律规定。

地方法规与规章不可与国务院法规相冲突。其效力等级相当于部门规章。

我认为国务院的条例的法律层级更高,冲突时应优先适用。

大多数叫XX条例的都属于法规。

经济特区仅仅是在经济领域可以制定实施一些特殊政策而已。

这种情况并不改变国家法律位阶问题。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位阶高于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原则上地方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冲突。

现实冲突时,法院应该适用效力更高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这个有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政府制定的条例属于地方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主要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