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几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34条的解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25:27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

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
我想请教各位高手,,对于后一段的“ 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的含义是不是说如果受害人甲因工受伤,是不是在获取3至20倍一次性赔偿后,再度或得工伤保险赔偿,如甲士两千块钱一个月的话,那么他所得赔偿额的总数无疑会超过六、七十万。这样的双重赔偿是否合理!
请各位大侠指教!

首先得看伤者的被伤害程度,如果失去了终身致残,行动不能自理的,该赔偿金额就应按当地的平均年收入的10--20倍。如果没有终身致残的,可双方协商解决。不过出于人道主义来说,雇主理应不惜此金,达到一次性解决为妥。

你理解得完全正确!

但是,这是按20倍最上限算的,基本上目前在安徽不可能,因为平均收入达不到!基本上还是一次性赔偿20-30万,再加上7到8万左右工伤保险赔付,30多万不错了哈! 要是按3倍才多少?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