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8年12月1日取得的会计证的,请问我在2009年要继续教育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1:45:50
是的。
按规定,应该是在取得会计证的次年开始,每年必须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方能保证会计证不失效。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来源:安庆市财政局 点击数:1891 更新时间:2007-11-01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05]3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形成政府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组织推荐适合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
(三)组织全省各类会计人才培训、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
培训市场。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