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与编辑作品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30:27
著作权法里合作作品与编辑作品的区别

合作作品有两种样态:一种是合著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作品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的整体,这种合著叫整体合著,它由合著人共同创作,全书不可分割,著作权不能单独使用,由所有合著者共同享有。另一种是合著作品虽是合著者共同创作的一部完整的作品,但作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脱离整体而独立存在,这种合著称为组合合著或结合作品。按我们国家的著作法的规定,组合合著具有双层著作权: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和各自独立存在部分的单独著作权,整体著作权和单独著作权均各自独立存在,这就是说,组成合著的每一位合著者,在对组成合著作品享有整体著作权的同时,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编辑作品,是作者将两个以上的作品在不改变原作品的前提下,对原作品采用筛选、汇集、编排而产生的作品。
编辑作品,在形式上具有集成性,如选集、全集等,编辑人员对编辑作品,仍要有创造性的劳动,这种创造性并不体现在对作品的创作上,而是体现在编辑作品时编辑人独到的选材和编排所选材料的方法上,反映出的是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该条规不难看出,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作品人享有,但该条又规定“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所编作品是在著作权有效保护期内,则编辑作品人和原作品作者应分别都享有著作权,编辑人在编辑作品前应先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同理,原作品人在使用编辑作品时,也不得侵犯编辑人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