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34:34
○○张某到食堂吃饭,看到一个空位就坐上去,坐在对面的赵某说“这个位子已经有人了,我已经占了。”张某说“这个位子是空的就说明没人,如果真的有人在用的话就算人不在,也应该有什么私人财物放在上面才对。”但是赵某听都不想听,打断张某的话,大叫“给你讲了,这个位子已经有人了,我已经占了。”并且站起来气势凶凶的杀到张某面前。有几次张某这样进行反驳时,都被赵某这么打断。食堂的工作人员刘某发现后,来劝赵某说:傍边有个位子,你去占那个位子吧。但赵某不听刘某的好言相劝。
○○最后,赵某动手去掀张某,企图把坐在位子上的张某掀翻在地,张某立即动手反抗,受到武力抵抗的赵某立即开始对张某施暴。由于张某坐在有靠背的位子上,右手被靠背当住用不了,赵某一边使张某失去平衡,一边用拳头猛攻。由于张某处于不利状态,纠缠当中,张某掏出中性笔乱刺,就这样刺了一会后,突然刺中赵某右眼刺瞎,导致赵某右眼失明。赵某立即停止了攻击,张某没有乘胜追击,也立即停止了攻击,并且立即离开现场。
○○事后张某被“请”进了派出所。
○○张某解释说“位子是空的就说明没人,如果真的有人在用的话就算人不在,也应该有什么私人财物放在上面才对。所以论先来后到的话,是我先来,位子应该是属于我的。他来动手来掀我是在侵犯我的自由权,受到我抵抗以后对我施暴,是在侵犯我的健康权。无论是侵犯我自由权还是侵犯我的健康权都是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很明显他来掀我、对我施暴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侵害行为。当时我坐在有靠背的位子上,右手被靠背当住用不了,他一边使张某失去平衡,一边用拳头猛攻。由于我处于不利状态,迫不得已才掏出笔刺他。在我刺中他眼睛之前,还刺了他其他地方,根本就阻止不了他。在我一不小心刺中他眼睛之后他才停止不法侵害,如果不是由于我不小心用笔刺中他眼睛的话,根本就足以制止他的不法侵害。所以我不小心刺中他右眼,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当时有很多人都在场,你们一调查就清楚。”
○○赵某认为“他去抢那位置时我就处于好意对他说位置有人了,但是他却认为自己是对的。我也是出于为难的所以才想把他拉下座位。而他却掏出笔乱刺。他作为正常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有可能刺中我的眼睛导致我失明。“不法侵害”的定性应当是指侵害人对被侵害人实施了

这种人杀了都应该,没事的楼主,我支持你!发到天涯寻求帮助吧,很多人都会支持你的。

不管你说得天花乱坠,张某已经对赵某构成了严重伤害并致残,是要按照人身损害的程度执行赔偿并处罚的,经鉴定轻伤以上。要追究刑事责任滴。

哥们好读书学法律吧,看你那些一窍不通的文字,送你两个字,幼稚。打架不属于正当防卫范围,无论你是先出手和后出手 在“定性”上都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都是参与打架斗殴的一方而已。先出手的人在“定量”上有点区别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