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院为我调查取证,主张我公司权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30:48
我公司对这场官司不服。主要是:经公开招标承建我项目的某建设公司违背《建筑合同》将工程转包给了三名民工,因工程款纠纷三名民工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该案已二审完毕,我公司不服判决,其原因:二级法院的判决皆是依据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结算报告”,我公司在一、二审过程中多次向法院提出该报告严重失实,要求对中介公司作出的严重失实“工程造价鉴结算报告”请专业部门组织专家实事求是的重新提供鉴定结论。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这种新的证据必须是法院调查才具备法律效率,请市长要求法院为我公司调查取证,主张我公司权力!

据楼主所述:

首先,应判断“工程造价结算报告”是否法院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具的,如果是,则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除非贵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出具报告过程中存在违法的情况,否则难以推翻该报告要求重新进行造价鉴定。

其次,如果不是法院委托中介出具的报告,而是案件一方当事人譬如该案的原告自行委托他人出具的,则只要有一定的证据可质疑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作为被告的贵公司有权利提出异议,并有权利申请法院指定另一中介机构另行鉴定;或者,更直接的,由贵公司自行委托他人出具报告后提交法庭,以对抗原告报告的证据效力,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申请法庭鉴定。

最后,提醒楼主注意,贵公司的案子已然二审终结,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将进入执行阶段,如贵公司不服该判决,可依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向申请再审。当然,前提是有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那份依据--工程造价结算报告。

另外:尽管在这个案件里贵公司因事实上享用了三位民工的劳动,又因承包人或贵司拖欠工程款导致贵公司被诉并最终承担付款和赔偿责任,但是,这一工程欠款纠纷并不妨碍贵公司依据与承包人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类似合同、协议等),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承建方,诉请其赔偿贵司因其违约擅自转包给贵司造成的损失。

以上,供参考,如有需要,可点击我的用户名查找章律师联系方式与我联络。

一般由你公司自己取证。只有你们不能调取的才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