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免费法律咨询(居住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0:43:52
男方与女方已离婚,因为没有其它地方可住,女方一直住在男方单位房(有租赁证的那种)其中一个房间,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时出具了协议书,上面写明男女双方各住一个房间(他们户口还在一起,未分);现在该单位房要拆迁(市政),能分得一处面积相仿的安置房;问:1、男方在法律上有没有责任与义务继续带着女方在安置房中继续一人间房共同生活?2、政府拆迁是不是有规定由政府安排女方住房问题? 谢谢,回答的同时最好能有相关法律文书
polizei007,为什么叫贪欲呢??你工作的目的在于什么?给大家提高下思想境界

1.有义务。原因在于:一是居住权,二是之前的协议。
2.与政府无关。政府拆迁的安置补偿只是针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某种情形下的使用权人。与他人无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想用法律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贪欲,这是不可能的。稍微明白一点的人都能看出来你问的话里有话。

如果有协议,原来的房屋各住一间的话,在分得相应的安置房时,也应该对女方妥善安置,或者协议补偿一定金钱。
这是因为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协议,与政府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