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评估的设备、模具没有取得正式发票能不能在不提折旧的情况下计入固定资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7:46: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是除外条款,比如,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77号)中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地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文件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两种。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建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因此,资产评估的设备、模具没有取得正式发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纳税调整。

不能进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