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制度的历史变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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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外国房屋拆迁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第一部法规是年月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年《条例》的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对其进行了修订,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年月日起实施。以年条例和年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发展历程与政策演变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在这以前没有拆迁法规。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房屋拆迁主要靠计划和行政命令,使得拆迁比较容易推进;当时的产权结构比较单一,以公房为主,拆迁的主体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拆迁比较容易得以推进;当时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城市土地资源不是十分紧缺,没有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因而拆迁量比较小。
二、第二阶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如下主要规定:
拆迁方式
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补偿对象
在公有住房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实践中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三、第三阶段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