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 新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3:59:05
试用期如果是公司原因导致我们解散,应不应该给我们补偿

试用期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不予补偿;如果因为公司倒闭等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的,应使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的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之中,所以相关保险待遇应同等对待。

应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