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关于销赃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6:29:32
收了100多斤钨钢,价值1000多元。事先并不知道是偷来的,现在小偷被抓,他偷了价值好几万的钨钢。但他咬定都卖给我们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如果判的话会怎么判?假如说这事情被冤枉的话,大概要判多久?
3楼的 一个没达到~~ 关键是真的只收了两次。请律师有办法吗。。

收购的钨钢将被没收。

《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规定窝赃、销赃罪由原来最高刑期三年变为七年。

修正案: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

有人认为,衡量犯罪行为人对自己销售的赃物明知不明知的标准,即是行为人是否亲眼见到或者亲自听到赃物的来历情况。见到或者亲自听到了,就是明知,否则,便是不明知。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因为,明知是人的意识问题,是客观存在人脑中的反映。唯物主义者认为,意识的存在是以能动地、自觉地对待周围环境的能力为前提的。因此,这种能力使人有可能识别周围环境,确定自己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因此,明知作为人们的意识反映,就必须有个反映途径和反映方法问题,而这种途径和方法又是多种表现的。就销赃罪而言,是否明知,并非只限于行为人看到或者听到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因为除此以外,还表现在其他途径和其他方法上。例如,销赃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一天晚上与好友张某在一起睡时,张对王讲:“我睡不着,到外面转转。”大约一个小时后,张某开回来一辆摩托车,对王讲:“你赶快把这辆车推到邻村卖给刘某。”王某没有问车的来历,就推到邻村卖给刘某了。案发后,办案人员问王某:“你知道这辆摩托车是张偷的吗?” 王某回答说:他是根据张某平时有偷摸行为,车又是半夜开回来的,且车上没有钥匙等情况观察分析后断定的。这一案中,王某的观察判断充分说明“明知”的认识是从多方面反映的,它确实是个广义的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明知”的含义应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具体讲,行为人亲自目睹的是明知,他人告诉的也是明知,通过对现象观察、分析、推断出来的还是明知,那种认为他人告诉或亲自目睹的才算明知的观点,显然是与法律本意相悖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