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8:32:56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受理的民事继承案件。被丰台法院王佐法庭采用小集团的做法蓄意拖延20个月没有判决。后转交丰台法院民一庭审理,至2009年今又过12个月,依然不给予审理。法官违法触目惊心,当事人叫天不灵!
审判员张**受理此案时间3个月,(2006年11月9日至2007年2月9日)以起诉书不符合格式为由,要求起诉人重新立案。当事人对此十分不满。将案件拖延至3个月的时候在告之当事人。其本身就是蓄意拖延办案时间。属于执法者无视国家法律,属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另一审判员张**受理此案时间更长(2007年2月13日至2007年9月14日),长达7个月的时间,不仅未对此案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处理,反而将公告费用私自积压104天不去公告。导致本案再次拖延审理75天。从2007年5月18日收的公告费一直到2007年8月28日竟然告之当事人:“我不知道去那里公告,你把钱拿回去自己去公告吧”。
当事人没有收审判员退回来的钱,第二天审判员就知道去哪里公告了,但是公告费剩余下30元钱,至今没有退还!
受人之托,忠于人之事,这是做人最起码的道德标准。更何况人民法院审判员?玩弄当事人是小事!触犯国家法律是大事!
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这期间的5月23日,当事人得知西王佐村委会早已经私下将拆迁补偿款划拨给被告王**后立刻正式申请要求王佐法庭做财产诉讼保全,但王佐法庭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却始终没有答复,当事人催问审判员时,审判员说:“我该做的全做了,谁知道领导怎么想的啊”?。
审判长陈**曾主动解释说:“张**接手这个案子后,曾向主管庭审的院长汇报过”。
从开始申请财产保全到2007年9月14日王佐法庭庭长代表丰台法院院长接待当事人。王佐法庭已经拖延了4个月的时间。审判员的理由是:“你必须提供对方存折的账号”否则我们不能保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的权利可以大于国法吗?审判员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吗?审判员

哎~天空太黑暗.什么是法律?有钱就是法律..

1、你可以依法向法院的政治处投诉。

2、你也可以向最高院投诉,http://www.court.gov.cn/hudong.html

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人大不受理需要转办。

向人大反映

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