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2:03:30
甲为受国家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该公司管理财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乙相互勾结,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高达数十万元。其中,乙不仅主谋,而且直接实施骗取行为,甲予以协助。甲和乙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职务侵占罪
C:侵占罪
D: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请分析原因!!!!!!!!!!

B。关于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有专门的司法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题中,乙起到主谋和直接实施的作用,甲予以协助,所以乙是主犯,甲是从犯,乙因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甲乙的行为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