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义寻求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0:55:33
公司拖欠工资我是否可以不用通知公司单方解除合同?
问题补充:1、 本人于2008年6月签订合同至于2011年6月,共三年固定期限合同,其中劳动合同附加协议甲方愿为乙方提供专向培训,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服务期协议。
2、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五千元。
3、 本人因个人原因于2009年6月26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书,离职时间2009年7月10号。
4、 2009年7月6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总经理未于办理,并口头告知本人之后不用来公司上班,从此之后不再是公司员工。
5、 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30日拖欠本人工资约3000余元。
6、 请问本人能否申诉回所有拖欠的工资、25%的经济补尝金和一个月的离职补尝金?申诉成功的机会有多大?我还要注意哪些方面?
补充:劳动合同规定每月18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本人持有拖欠工资条。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肯定该赔偿拖欠工资、25%拖欠工资补偿金和工作满一年一个月的离职补偿金。你手上有工资条这就是最好的证据,另外你注意下时效问题,先与你原来所在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申请仲裁,仲裁的时效是1年内。你的主张应该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