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 麻烦专业人员帮忙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7:11:11
我与杨某人从2003年合作家电经营至2008年10月30日,6年经营期间没有经济结

算纠纷,由于管理理念出现了分歧,在08年底分伙,我们都签定最后的经济结

算,后来有个小插曲,结算时出现了错误,我还补与他结算时的差额,但是现

在,杨某,却到处收集原来我们卖给客户的供货单据。因为原来我们在给客户

写单据的时候,有的客户为了报账等因素,有些单据的金额有提高,收的现金

与单据是不合的。 并且杨某现在手里收到的单据不完整,但是他现在以某些

单据的金额不合来找我索要差额,

我现在有几个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
1. 杨某现在以6年不完整的供货单据索要赔偿,是否合法?
2. 双方都在最后的财产分配结算方案已经签字,打官司此协定是否属于有效的协定?

3.供货单据的金额与回来报账时的金额不合,法律是以开给客户的供货单据的

金额为有效数据,还是以我回来报账时的金额为有效数据(供货单据不是发票)

我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办,希望各位高手来帮下忙。
我是经营家电个体, 开出的供货的单据只是客户的保修单据, 上面开出的价格有时比验收差价多,有比验收的少,这个差额属于回扣的范畴吗? 平时我做年终结算的时候,是以开出多出金额与开出少的相抵,才把多出的金额拿出来平分.

1。既然有结算单,那就以此为准;他可以去收集,但估计也是瞎折腾;

2。可以,而且是主要证据;

3。以开出的为准,事实上,你说的情况就是“回扣”,不入账的回扣实际是违

法的;

4。再协商看,如果协商不了,告诉他,如果把这不入帐的回扣翻出来,到时都

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1、仅以孤立的单据提出要求,于法无据。
2、要看结算方案如何表述。
3、应首先以报账单据为准,除非供货单据能推翻报账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