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20:54:10
案例:王某2002年结婚,后成立了王某建材经营部(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业主为王某),并育有一子。
2007年,王某与其妻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将王某建材经营部给其妻(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2008年,王某建材经营部因经营活动取得对甲建筑公司的100万债权。
现甲建筑公司赖账不还,且王某刚刚因病死亡,问:如对甲建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谁(王某父、王某母、王某子,王某妻)有原告资格?法条依据是什么?

1.王子,王父母都可以做为原告起诉;王子由于尚未成年,其母可作为法定代理

人;

2.没有法条直接规定你这种间接情况,而是多个法条规定联系起来,或者通过

法理解释阐述的; 王某的继承人如果要起诉,应证明的是这些人跟王某是什么关

系,所以,只要持户口本和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有继承关系存在的,则就可以

起诉,至于是不是适格原告,由法院认定.

王某妻有原告资格。因为物权优于债权,王某把建材经营部赠予妻子,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没有办理,在法律上此建材经营部仍属于王某。而王某去世后,其子享有继承权,因而可以继承王某对甲建筑公司的债权,但由于王某子年仅6岁,其债权可由监护人即王某妻代行。

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二款:“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王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