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8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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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
《航空器适航性》
为了安全的利益,航空器的设计、构造和运行必须符合航空器登记国的有关适航要求。因此,便向
航空器颁发适航证宣布该航空器适于飞行。
为了便利航空器的进出口,以及为租赁、包租或互换而交换航空器,并为了便利航空器在国际空中
航行中的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国有责任承认并核准另一缔约国颁发的适航证
有效,条件是颁发或核准此种适航证的适航要求须等于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公约随时制定的最低标
准。这些最低标准载于附件8 之中,该附件第1 版由理事会在1949 年3 月1 日通过。
附件8 包括一系列广泛的标准,供国家适航当局使用。这些标准就它国航空器进入或越过其领土的
飞行,规定了国家承认适航证的最低基础,因而除其他事项外还达到了保护其他航空器、第三者和财产
的目的。附件承认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应取代国家规定,而且国家适航性规定是必须的,其中应包含
个别国家认为必要的、范围广泛且详尽的细节,作为其审定每架航空器的适航性的基础。每个国家可自
由地制定其本国的综合和详尽的适航规定或选择、采用或接受另一缔约国所制定的综合和详尽的规定。
要求国家规定保持的适航水平体现在附件8 广泛的标准之中,必要时还有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技术手册》
(Doc 9760 号文件)中所提供的指导材料的补充。
附件8 分为4 个部分。第1 部分包括定义;第2 部分是航空器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性;第3 部
分包括新的大型定翼飞机设计合格审定的技术要求;第4 部分是直升机。
附件中所用定义的一个支持性条款将预计航空器在其中运行的环境定义为“预期的运行条件”。这
些条件指从经验中已知的、或在航空器的使用寿命期间考虑到其适宜的运行而可合理的想象会发生的那
些条件。这些条件还包括与天气、航空器预期会运行的机场周围的地形、航空器的功能、人员的效率和
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因素有关的条件。预期的运行条件不包括可以由操作程序有效避免的极端条件和很
少发生的极端条件,为适应这些条件而采用更高的适航水平会使航空器无法运行。
根据关于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