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自考生,还剩两们就考试完了,现在在上海工作想参加10月分上海自考,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6:17:04

可以申请转省,但是要转过去后要按当地自考要求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 加入时间:2004-12-01 点击数:15287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

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转专业、转考、停考和寄考

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报考相近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