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第二次发回重审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1:09:19
我们与某医院的案子经历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而且第二次二审已经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其中过错鉴定已经明确了医方的过错和责任。
但法院此时却又要将案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他们的理由之一是:本案的标的额太大,且因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现在判医方承担责任,就剥夺了医方的上诉权。
请问一下熟悉法律的朋友们,37万多的标的额算大吗?法院的这一条理由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有的话,麻烦大家帮我指出来,谢谢啦!
谢谢你们。
回答一楼:我们在二审时没有增加诉讼请求。事实不清的话,也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呀?
回答广东胡律师:我们在本地请了律师,但他也说这种理由前所未闻。
回答陆漫漫:1、二审做了两次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其中的过错鉴定也可以说是司法鉴定或法医鉴定;2、这个确实是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给我们听的。裁定书里写的发回重审的理由是“原审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4、两次鉴定都是在第二次二审时做的,事实不清的话,也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呀?5、第一次一审以“医疗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请,第一次发回重审的理由为“原审判决事实欠清,程序违法”,第二次一审以“我们没有证明因果关系”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请。
回答一楼:我们在第二次二审时也没有增加诉讼请求。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这种情况确实我也是闻所未闻,不排除法院违规操作,不过这样的情况说老实话现实中太多了,多跟你的律师商量下吧。

你没有增加诉讼请求,这个情况你还是只能听从法院的重新弄吧,有很多法律上的问题很难跟你用一言两语讲清楚,你最好还是在你们当地找个硬点后台背景的律师给你打这个官司,很多问题跨地域的话其他地区的律师不了解你们当地情况,有时候会误导你的。

1、二审已经做了医疗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
请问,你们二审做了几个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中包涵了对过错的鉴定。你们在二审中是做了一个鉴定对不对?

2、他们的理由之一是:本案的标的额太大,且因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现在判医方承担责任,就剥夺了医方的上诉权。
这个是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给你们听的,对不对?实际上的裁定书里,写的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什么呢?

3、37万多的标的额算大吗?法院的这一条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37万标的不算大,法院没有这条发回重审的理由的。

4、如果现在的鉴定结论推翻了原来的结论,那么的确是存在一个重新认定事实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153条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时,二审法院可以查清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5、我们与某医院的案子经历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
这个具体是怎么个过程?每次重审的书面理由是什么?

6、对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是一个学理讨论认为有必要限制的问题。但法条中没有关于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

1、是不是你在二审时增加了诉讼请求,如果是这样的话,当然要发回重审.

2、医疗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是在第二次二审时形成的,其中的事实还是要一审来查清楚,如果二审据此作出判决,显然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发回重审是正确的!请不要急躁,因为程序是实体的保证!你已经过了四审,还在呼这一审吗?

因为是在第二次二审时

标的的数额是由各地的高院规定,由那一级法院第一审管辖,如果你们的高院规定30万以上由中院第一审管辖,哪基层无权第一审管辖。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