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08:03
市政府常务会部属信访稳定工作
本报讯(首席记者 张娜)昨天上午,市长刘刚主持召开市政府十四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重点听取全市当前重大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并传达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置的意见》。刘刚在会议上强调,要珍惜大好形势,尽可能地帮助群众解决存在和遗留的问题,上下一心维护社会稳定,谨防别有用心的人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稳定局面。
刘刚指出,经济社会的良好形势离不开社会稳定这一重要因素,在当前经济社会在发展的今天,绝不允许任何人利用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做出破坏安定团结的事情。我市作为国家老工业基地,尽管国有企业多、下岗职工多,历史遗留问题多,但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改善百姓生活水平、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为工作重中之重,积极谋划争取了多个惠及民生的大项目,希望全市人民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大发展、快发展的大好形势,上下一心维护好社会稳定。
刘刚强调,市委、市政府一直对于信访稳定工作非常重视,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下气力解决了11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历史遗留问题。
目前,市政府正在努力解决其它遗留问题,已经派工作组进驻相关企业开展工作。针对当前的信访稳定工作,刘刚要求各相前部门要坚决执行市委书记杨信关于信访问题的九点指示精神,对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各工作组一定要认真抓紧梳理,逐一研究解决。对已具备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马上予以解决。各工作组要抓紧时间,综合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尽快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各部门还要深入基层,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活难题。
刘刚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置的意见》,对于违法、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级党组织、全体共产党员及各级政府公务人员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采取正常渠道、合理、合法反映诉求,谨防个别用心不良的人利用群众的诉求挑起事端,出现破坏社会稳定局面的事情。

涉法涉诉是指事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比如合同、民事纠纷、侵权赔偿之类的,这些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且法院审判设置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完全可以解决的。同时,法律也规定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受任何组织、单位、社会和个人的干涉,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信访是找政府、党委来对这种涉法涉诉进行干涉,实际上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是政府违法,但政府怎么可能去做,如果做了,可以起诉政府干涉司法公正,所以称之为非正常上访行为。
纵观大部分信访问题,应该说都有正常渠道寻求解决。信访只是所有正常途径之外的兜底渠道,但是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也仅仅是一个窗口,并无直接处理问题的权力。

只要你们能把问题解决了,把职工们的血汗钱发下来,他们就不会再上访。要不谁愿意顶着太阳,冒着雨的,大风里肯馒头的去上访!

  此问题是两层意思,一是涉法涉诉信访(或引发的信访),二是非正常上访行为。

  涉法涉诉信访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非正常上访行为,是指依据《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35号)所规定的非正常上访行为:信访人越级上访的;因同一信访事项5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人对正在办理和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闹访、缠访的;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