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还款人但不是房屋共有人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05:13
婚前在成都贷款买的房子,房屋产权证和借款合同上都是我一个人。
现在结婚了,想取老婆的住房公积金,但不符合提取条件(只是共同还款人不是房屋共有人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怎样才能提取老婆的公积金一起还贷,该如何办理?

谢谢大家。
五、注意事项

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名卡号、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2、委托人对划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的资金,如有疑问,应及时告知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

3、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委托人(如只是共同还款人但不是房屋共有人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委托人签订了委托提取协议的,不能再在柜台办理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5、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委托人,在选择委托提取或柜台提取方式时,必须统一选择同一种方式。

这是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提取公积金的注意事项,第3条的意思是说我这种情形我老婆是不能委托提取的。这个意思我不太懂,是不能委托提取?还是就是不能提取??

不是共有人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

因为公积金提取只是针对共有人和产权人提取的,如果不是共有人的话是不能提取的,因为共同还款人可以是任何人,所以不能提取。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对象: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职工;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的职工; 3、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职工; 4、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国定居的、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的职工;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6、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职工; 7、户籍在阜新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9、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 10、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 条件: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单位因故办理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下岗、买断工龄职工,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除外。 2、职工因购房或建房提取的,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年之后,再次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提取。夫妇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职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在翻建、大修后,一年内提取。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大修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