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被汽车撞倒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44:49
我骑电动车带人由北向南形式,左转信号绿灯剩下6秒左右直行(直行红灯)。过中线后被由西向东第三个车道起步车辆正面撞倒。交警认为我全责,我认为机动车,过路口疏于观察,而且他左侧同样有起步直行车辆,就避让了,所以我认为机动车应该付次要责任。有道理吗 ?

楼主的观点是否“有道理”,不好说。因为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道理”是会变的。
对于楼主遇到的问题,关键要看是否合法!
楼主闯红灯,违章在先,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46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

所以,当时交警判定楼主全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现行法律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不管是谁的责任,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别闯红灯;
别超速;别占机动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