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个该定什么罪,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12:16
甲在一个快餐店内排队,营业员给客户们逐个点餐,到甲时,他一把将手伸点收银机里,抓出一把钞票,移到一旁,点钞票,甲点好钞票后,揣进口袋,离开餐厅,被人群阻止未离成。
从盗窃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下为什么构成盗窃罪呢?

盗窃行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不过,“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是相对于地区而言: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其次是相对于情节而言: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严重,数额要求则应相对低一些;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轻微,数额要求则应相对高一些。正因为如此,上述司法解释指出,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前述司法解释指出:“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实践中,是否构成“多次盗窃”,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
  对于盗窃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属于多次盗窃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盗窃未遂的均不以犯罪论处,对于明确以巨额现款、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即使盗窃未遂,也应认定为盗窃罪。因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虽然通常是指客观上已经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并不排除行为入主观上企图窃取的与客观上可能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实践,偷拿自己家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