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中佣金与所得税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9:27:12
我公司与国外客户签约货物(退税率11%)出口,合同总价55000美元。其中FOB价为30000美元,保险+海运费=1500美元,佣金佣金20000美元。从国内厂家购货费用折合美元30000美元,厂家开具相应货值的增值税票。因此,该出口货物的销项为55000美元,进项为30000美元,两者的差额为20000美元(大约相等于佣金)。
以上情况有个问题需要询问:该货物因可以退税而相应可以免增值税,即销项
和进项的差额(约等于佣金20000美元)免增值税。但所得税如何计算?如果所得税按25%计算,这笔业务就亏大了。哪么,佣金就不应该算到合同总价中报关,但报关与收汇核销要等同对应,如何处理这个佣金问题呢?????
如果合同总价是USD55000,海运费是2000美金,保险是100美金,合同中返给客户佣金20000美金。佣金应该在合同(出口收入)中扣除,否则,我们要多交20000*6.82(汇率)*25%的所得税。
如何处理??如果不在报关发票和报关单中标明。如何向政府联网的税务部门表明这是佣金,并在出口收入中扣除佣金?又如何免除所得税?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 但其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佣金不能作为杂费,而应该是合同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