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的认定及相关退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9:49:10
软件企业的认定是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
而且我们的企业大多都是给别人开的服务性的发票,提供技术服务咨询的,所签的合同应该怎样退税?已经签了的可以退么?在去税务局时应该怎么办理?
希望是明确的答案,不需要相关规定了看了好多了,就是不知道怎么办~!谢谢
软件企业认定后就可退税啊,是有这样的规定的吧?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现在是从开第一张发票起计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税率15%(二免三减半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得税税率15%,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问题补充:软件企业认定后就可退税啊,是有这样的规定的吧?
  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