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熟悉合同法的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1:57:56
我妈跟我姨妈还有我婆婆共同拥有一家店,让后想出租。本来跟一个人已经谈好一切条件了(是我妈跟那个人谈的),但是我妈有事出国了,然后由我小姨跟进,但是我小姨不知道具体的条件内容,那个人就擅自的把我们之前谈好的条件改了再告诉我小姨,然后我小姨就按她说的那些条件跟她签了合同(可签的是我妈的名字),我妈应该怎么办呢?
你说我是电视迷也好,可是能不能就比较专业的说出来,至少是根据合同法哪里的哪里也好啊~

你的问题涉及到代理人的权限以及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因此你妈妈如果知道合同条款不符合当初谈定的条件,而你小姨又没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她也就没有代理权,她又以你妈妈的名义签字,你妈妈可以拒绝认可该合同,可以向对方明确表示不认可这份合同,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说的这个由“合同法”中的“委托关系”来解决,你去查吧。

你妈是否有书面授权你小姨去跟对方交涉及签合同,如果没有的话,你小姨签的合同是无效的。

带误导性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1年内主张合同无效,即行使合同的撤消权.由于你小姨在事件中相当于你妈妈的代理人,因此你妈妈不能以不是本人签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却可以行使撤消权主张合同无效.
1年时间,看过没有,已经过了的话就只有打官司了.

由于你家的店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这个案子里,合同的双方是你妈妈和对方。而事实上,合同是由你的小姨和那人签的,那么你妈和你小姨之间有一个代理关系,但这个委托的权限应当以签约为限,并不包括改变合同内容,否则其后果由你妈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事实上你妈和那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做了约定。但是,在正式签约的时候,对方利用你小姨对合同内容的不了解,私自改变了合同内容。这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先合同义务,而你小姨和他签约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的。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重大误解而签的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你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该合同。

签的你妈妈的名字?这个感觉不错
如果他要求履行合同内容,你可以以那名字不是本人签的为理由,决绝履行合同啊.
那人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必要跟他仁义.就告诉他合同不是你妈妈签的,是谁签的你不用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