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交警如此办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3: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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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31日8时左右,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长江路外侧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海事局对面处时,被行驶在第二排道上,因躲并道车突拐的车将我撞倒。
事情发生后,我腰痛的不能动,要求去医院,对方表示要送我上医院,怕他跑了,我让他报警。后来岗勤民警来了,说我被撞了,有理也不能影响交通。到交警队后,我又提出上医院,民警(吕宏峰)说,肇事者跑了,我被家人送到大连中山医院。
6月4日上午办案民警(吕宏峰)一人来到医院给我做笔录。
6月15日肇事方通知我到中山队,我去后给我发了道路事故认定书大公交交字[2009]第000203号。
我正常行驶被躲车的车撞倒,被撞了还让我负全部责任,有车票的就可以开车撞人吗?办案民警更是经典,竟然把笔录写成我撞了对方。
看到笔录和认定书后,我很气愤这还是共产党领导的交警大队吗?
再说家人和亲属到交警队去问,办案的躲了,其他民警告诉我们到上级机关找,到法院去找,我上哪去找?我就找颠倒黑白办假票的吕宏峰。
查清事实处理办假案的吕宏峰,要办假案的民警吕宏峰包赔我一切损失,拿钱上医院治病。
后来又去了,换了个叫李松的人,他的意见是:1、当时伤不重;2、笔录不是主要依据;肯请英明的领导明鉴。

“6月4日上午办案民警(吕宏峰)一人来到医院给我做笔录。”
一个人去做笔录?那是不合法滴,这一条你就可以投诉他了。
“2009年5月31日8时左右,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长江路外侧道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海事局对面处时,被行驶在第二排道上,因躲并道车突拐的车将我撞倒。”
楼主这句比较简单,不过看这句话你根本就没有责任啊。
如果那条路不允许摩托车行驶,或者你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无牌,如果这几条都不存在的话,楼主肯定是没有责任的。
有什么问题楼主可以直接百度HI我一下。呵呵。希望你官司打赢。

大连能有10多年不发摩托车牌照了,你有执照吗?
另外长江路也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啊...

去检察院告他行政乱作为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