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相关礼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0:18:27
各位达人保险法中是否有以下内容,。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客户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
如果有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帮我指出上面关于保险法的这段话出自第几章几节.谢谢。
意思是不是保险公司不可以公开的以礼品形式来促销,不可以将礼品作为任何保险形式的附属品?
但是目前保险公司确实是有再做礼品方面的事情,有什么方法可以规避。
谢谢~

“保险公司不得向客户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它利益。”是在保险法第四章106条它的原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但实际操作中有非常多保险公司都有送礼品促销,礼多人不怪吧,只要是自己选择办理需要的保险,有礼送何乐不为。

送礼品用于纪念意义!也是情理之中啊!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