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青劳社(2009)69号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54:36

青劳社〔2009〕69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部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
  固定工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部分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社会保险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以下简称超龄固定工),可申请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
  (三)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
  (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六)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二、保险补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固定工,应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三、保险待遇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