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者的知识产权属于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49:17
我在一家广告公司兼职.不过我们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费用支付方式. 基于此,我为这家广告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就在这事问题发生了,广告公司和客户终止了合作,而甲方一分钱也没有支付给广告公司,而转向和我之间合作. 请问,我能继续为甲方工作吗? 我作为兼职者,在为广告公司兼职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版权到底是属于我还是属于广告公司.(在报广和宣传资料上都是以该广告公司的名义出现的.) ?
如果我和甲方合作,是否涉及到对广告公司的侵权?

从法律方面看,不管是不是建立合同,你利用广告公司名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客户资源,经济利益都和广告公司有密切关联,所产生的知识版权属于广告公司,可以这样理解,没有广告公司为依托,你的经营活动不可能开展。你和广告公司是雇用关系。在雇用期,所有的经济利益都属于广告公司。如果广告公司起诉你侵权是有理由的。很可能甲方也是被告,会告甲方不正当竞争。

我觉得你能够继续为甲工作,但是,你在那家广告公司做出来的设计什么的, 没有公司的允许是不能用的。 你那是在公司作为工作任务做的活,公司为这个付给你工资,这符合职务作品“工作任务”的条件。你是不是兼职有没有合同,对这个没有影响。当然啦没有合同,如果广告公司要告你的话,那么举证就很花力气了。

我把职务作品的规定贴在下面了, 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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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著作权法及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而“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单位“工作任务”一词是实践中区分职务与非职务作品的关键,其准确的界定将避免动辄就把作品说成职务作品。

关于著作权权利归属,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属于作者、属于单位、属于再创作作者、属于合作作者、属于汇编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委托作品的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实施条例又对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予以进一步明确。

对于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