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2:24:03
我在一所学校工作了五年,也就是连续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学校为了规避一些风险,成立了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将把我们这类聘用的老师的工资关系全部转到该公司,也就是今年7月30日合同期满后,如果我们还要继续在学校工作,就只能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月1号的时候,学校给我们发了一份通知,内容是:*****单位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问题:1、暂时不考虑和学校成立的人力资源公司签劳动合同的事,学校向你发出这个通知,算不算是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经签订的五年合同,能不能得到什么赔偿?
2、学校成立的公司应该是什么性质(分公司和总公司,还是母子公司)。如果是母子公司的性质,那么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还能不能何以前直接同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连续计算?
既然涉嫌违法,到学校安排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还续签吗?续签后的合同能不能算是学校的违法证据,可以怎么做?

1 由于合同即将到期,学校发送给你的通知是宣布在合同期满后的不继续签订的行为,当前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5年的劳动可以向单位索取劳动补偿金,一年折合一个月向你补偿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学校是私立学校还是公立学校?
公立学校是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国有的名义注册法人企业。
私立学校的话,并非是事业单位,具有企业性质,其可以自己出资成立公司没有问题。
劳务公司如果是学校设立,则涉嫌违法,合同和之前的通知都可以作为证据。

1、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部分省市规定只从2008年1月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学校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妄图以劳动派遣用工转移用工风险。但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