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能构成诽谤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0:43:49
是这样的,我去年认识一个女孩子。她是外地的,我帮了她不少忙!不知道为什么,她却在别人面前将我说的跟妓女没什么分别!话说的特别难听!我是偶尔听人说起才知道她把我说成这样的(不止一两个人跟我说过)!我不明白,我根本没得罪她!现在本想不理她就完了!可她还是不依不饶继续到处说!我想问问,关于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还是个女孩子,没结婚呢!她这样到处说我以后还怎么嫁人啊?!
帮帮我吧~~~我快疯了!

收集证据告她

可以构成,你可以要求他赔礼道歉赔偿你的损失

你好:你可以起诉他,要求她赔礼道赚,并消除影响。

你可以先口头警告,关于是否诽谤,要看她的这些行为是否对你造成损害,多大的损害,一般如果不明显,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