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专家请进-新准则中对开办费的要求(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6:28:39
我们公司是新办企业,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银行相关的支票购买费、结汇汇兑损益、利息收入、银行服务年费,回单管理费这些与银行相关的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还是计入财务费用,我强调一下,我说的是新准则而不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有,新准则下的开办费中的招待费有没有60%的扣除限制,开办费中的福利费有没有14%的限制,开办费中的培训费有没有工资总额2.5%的限制(培训费应该属职工教育经费吧,我们属于岗前培训)。另外,我们属于服务业,成本主要就是工资,那在新准则下,我们的工资等直接成本可不可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直接在主营业务成本下设明细如工资,差旅费什么的,不再通过劳务成本来归集和结转。还有如果有几个月只有成本没有收入,因为有些可能要几个月才收得到款,这样的话就只有成本没有收入,这样可以吗?请各位专家指导一下,回答得好,会加分的。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

还有如果有几个月只有成本没有收入,因为有些可能要几个月才收得到款,这样的话就只有成本没有收入,这样可以吗?

你们是收付实现制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