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置投降的120W日本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0:43:36
小日本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他们虽然投降了,不会就那么便宜他们吧,遣返他们回国?还是就地解决了?

除了战犯外,大部分遣返,少数留用。
中共用了一些技术人才,比如医生、航空队、炮兵等。后来很多反战同盟的日本人都回国去了。
国军用了一些高官,比如冈村宁次就被礼聘为顾问。

因为日本有平民在中国 平民遣送 部分犯战争罪的关进监狱 后来在60年代后分批次特赦了 最后全部特赦完回国了 这部分内容在我的前半生里有写到的

投降就宣布两国的战争关系解除
根据联合国《战俘法》以及《日内瓦公约》规定,解除军事使用关系和军事雇佣关系的战败武装人员和战斗人员,应受到保护。须遣返回国
对那些犯有重大灭绝人类的非人行为和战争煽动行为的人,须进行审判,处以相关刑罚

《日内瓦公约》1906年和192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综上所述, 遣返,判刑

当然是遣返.如果我们把他们就地解决,那我们和他们有什么差别?话是这么说.可是心里还是不舒服.

遣返(缴械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