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07:38
我公司于2003年成立,后因业务需要(引进外资、上市)于2007年5月又成立了股份公司。因为资质的期效和后期业务的过渡,前一家公司未注销但已停止营业,这两家公司实为一个公司两个名称且为同一法人代表。
最近在一项目投标,用的是后一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但资质用的是两个公司的(若只用后家公司的,资质并不全面),并且在标书中我们也做了声明:前一家公司是后一家公司的前身。
现竞争对手提出:根据七部委令两个以上且为同一法人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隶属关系的公司不能在招标中同时中标。甲方要求我们作出解释,否则就要废标。
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让我们作为依据,去合情合理解释这件事情呢?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2、根据所述情况,贵公司仅是一次投标(而不是以两家公司名义分别投标),没有同时投标,根本就与上述规定无关。

根本和他说的就不是一回事,
现在,你要做几件事情。
一,把前一家就是已经不在营业的公司证明不在营业的证据,
二,说明参加投标的公司与前一家的关系,
就可以。

到行政主管单位去开证明文件,就是你们这两个公司的关系,就行了!!一定要到行政主管部门,自己开的证明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