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划生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9:24:06
这里有个着急的问题,关于计划生育的,我是山东的。
我今年40岁,我对象今年25岁,去年12月份结的婚,今年2月份生了一个宝宝。可是计生局我对象年龄不够,属于政策外生育,也不给准生证,罚款一万五千元,在此之前,计生部门没有任何人告知年龄不够,另外在登记的时候,婚姻登记处说怀孕没有事,只要孩子不出生就能给准生证,因为当时我们不懂,以为登记处和计生委是一家的所以我们也没有再去打听,直到12月份,我们拿着结婚证去办理准生证的时候才知道年龄不够我承认我们有一定的责任,难道计生部门就没有告知的义务吗?而且罚款从七万多降到两万多又降到一万多,这种感觉好事是给我在做生意一样,讨价还价。我到现在也不知道该交多少钱才能拿到准生证,办理户口。此事以立案,我对此判决不服,希望大家能帮下忙,真的很急。谢谢了。
不是初婚,以前生过、

法律上规定,女的20就能结婚。结婚难道不让生孩子?!擦,国家就他吗没有这法律规定!!!但是,为了孩子,你先交上,报上户口。记得要收据,没收据不能交。交完了,再告丫的!另:既然能讨价还价,那就尽量压低。实在不行,网民支持你…

如果按政策你肯定不能办下来准生证,因为你的确是计划外,但原因不是年龄不够,而是你们在结婚不到十个月就生育了,说明你们是婚前怀孕,这按政策说就是计划外生育,你是不是没有弄清楚他们给你的原因啊,没有什么不服的,你再找还是一样的结果,除非找人把结婚日期提前或者孩子的出生推后,让他们之间的时间至少相差10个月。 另外,政策还规定再婚的如果双方以前都生育过是肯定不能在生育的,如果有一方没有生育的才可以再生的,多咨询一下政策吧。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第四十三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你们夫妻是否都是初婚,以前没生过小孩?如果是,这应该是符合政策的,你也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如果是属于政策外生育,那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若家庭困难就先交部分,办理户口.你都40岁了才有一个小孩,好好地跟计生委领导说说,交少一点钱,以后就要按政策计划生育了.

交个屁。